第 十 三 條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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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條 |
常務董事會之職權: 一、依董事會決議執行重大事項業務。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具體規劃事項。 三、關於預算之編列、決算之報告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籌措計劃事項。 五、其他有關基金會之業務決議事項。 |
第 十 五 條 |
常務董事會會議得每一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十 六 條 |
常務董事會會議得每一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常務董事之出席,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第 十 七 條 |
常務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董事代理之,但每一常務董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十 八 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由秘書長提名,常務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職員。 |
第 十 九 條 |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監察人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
第 二 十 條 |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業知識聲望之人士為本會顧問,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聘任之。 |
第 二十一 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二十二 條 |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摃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需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薄或帳冊及收支憑證得經會計師查簽證。 |
第 二十三 條 |
本會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
第 二十四 條 |
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