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五款辦理。 |
第二條 |
幫助貧困家庭之孤苦兒童使其家庭能及時獲得扶助與服務,健全家庭功能,達到自立自主,造福社會的目標。 |
第三條 |
認養兒童之對象: 凡十六足歲以下之兒童,家境清寒且父母(監護人)有下列情行者: 一、單親或雙親亡故者。 二、殘障且無工作能力者。 |
第四條 |
服務項目如下: 一、失依兒童認養、助養。 二、文教活動、育樂活動、團體輔導。 三、獎助學金申請補助、急難救助服務。 四、諮商與協談服務。 五、義工服務(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其他等)。 六、相關機構轉介服務(家扶中心、育幼院等)。 |
第五條 |
申請辦法: 由家長或監護人持戶籍謄本、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清寒證明)、殘障手冊、診斷證明書各乙份、附二吋相片兩張,經由本會清寒兒童認養審查組審查合格者,於次月即捐助認養金。 |
第六條 |
認養期限一年,期滿經再審查合格者,可續延認養救助。 |
第七條 |
認養基金捐款方式: 一、認養人:每月捐贈壹仟元,協助本會認養(可分月繳、季繳、半年繳或年繳四種方式)。 二、助養人:助養一人,每月固定捐款三佰元。 三、贊助人:社會愛心人士自由樂捐。 四、榮譽認養人:捐款一次達拾萬元,芳名鑴刻本會以作永久紀念。 |
第八條 |
本會理監事會提名主任委員授權成立委員會,授權處理清寒家庭兒童資料審查並配合婦聯隊實地至家中訪視發放認養金。 |
第九條 |
本辦法細則,需經理事會通過,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