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本會會員分成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每個月參佰元,常年會費參仟陸佰元。 二、永久基本會員:凡一次繳交兩萬元者,此後免繳常年會費。 三、贊助會員:不定期,不定額贊助本會基金、活動、個案或實物者。 |
第 二 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 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告。 |
第 三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四 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
第 五 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 六 條 |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 七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並維護本會組織與榮譽,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