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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的常見問題

本會案件申請及服務範圍為何?

※本會服務及申請範圍為
台中市、南投縣、南投市及彰化縣

PS.如超出本會服務範圍,請您向居住地縣市公所申請,謝謝。

申請急難案件,需準備什麼資料?(都影本即可)

1.死亡證明書

2.戶籍騰本(3個月內)
※不可使用亡者的戶籍謄本,因為亡者無法為申請人,應改由亡者之親屬代為申請。

3.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4.醫院診斷證明書

5.身心障礙手冊
6.
自述50字以內家庭狀況,且留下聯絡電話及現住地址。

以上資料備齊可以使用寄信、傳真04-24852278 的方式傳給我們

※本會須於「出殯或公祭」至申請人家中訪查,如後事已圓滿,將無法申請喪葬救助,謝謝。

 
申請貧困案件,需準備什麼資料? (都影本即可)

1.戶籍騰本(3個月內)

2.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3.3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身心障礙手冊
5.自述50字以內家庭狀況,且留下聯絡電話及現住地址。

以上資料備齊可以使用寄信、傳真04-24852278 的方式傳給我們

※本會人員通知補正申請所需相關資料,自通知日次日起算三個月申請人未補正,視同放棄申請。
※前項已寄至本會的申請資料將一併銷毀,以確保申請人之個資安全。

 
申請急難、貧困案件需幾個工作天?
30個工作天(例假日除外),由會本所分派至各區主任手上,由區主任率領區審查委員,
前往訪視關懷,前往時會
電話聯繫案主,約定訪談時間。

 

不具申請案件資格者?

1.身體健康具有工作能力者。
2.經濟能力尚可者。

3.
失業係為大環境之影響,不具申請案件資格。
4.
有財產者,不具申請案件資格。
5.年歲未達65歲,尚具工作能力者。

      
 PS.特殊狀況<個案>,由本會視察決定。

 

如何申報案件?

1.由提報人瞭解案主家境情況,拿取案主相關証明文件後,郵寄、傳真或親臨會所申請案件即可。

2.由案主備齊相關証明文件後,郵寄、傳真或親臨會所申請案件即可。